5月15日是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当日上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五家渠金融办、国税局、工商局、商务局、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等单位开展以“与民同心 为您守护”为主题的“5·15”宣传活动。
各单位积极发放宣传单,并重点围绕涉众型非法集资、非法传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经济犯罪开展宣传工作。
六师公安机关民警针对近年我辖区涉众型非法集资案件高发的情况,解答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以案说法,与前来咨询的群众进行面对面交流,教育群众远离非法集资的高额诱惑。
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集资(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其他形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3、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非法集资的常用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
4、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
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